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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核实中..2010-07-19 16:35:54 来源:网络
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江苏省的陶瓷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指引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我省陶瓷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受江苏省经贸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协会会址设在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江苏省宜兴市丁山北路150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坚持行业自律,监督会员自觉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研究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意见,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做好行业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搞好行业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督促会员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做好向有关部门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工作。
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组织与陶瓷相关的文化、经贸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规范陶瓷行业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本行业的品牌产品、加强行业内著名商标的管理等工作。组织同行业议价,保护公平竞争。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和专业技能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技能等级考核工作,在本行业内开展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做好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等工作。
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编辑协会刊物。收集、整理、研究、编写本行业资料、史料、专著。
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开展有利于会员单位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本省从事陶瓷生产、经营、教育、科研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陶瓷行业有成就、有专长、有影响的个人。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取得有关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有向协会申诉求援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团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只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个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秘书长为专职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安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形式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爱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该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禀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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